一:IP地址一致属于视为串标的那种情形?
条例释义将之归结于第四十条第二项情形:(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本项规定所称的投标事宜包括领取或者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踏勘现场、出席投标预备会、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出席开标会等。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2条和第36条规定,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投标文件的内容等属于应当保密的信息,以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和公平。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违背了上述规定,可能导致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二:视为串标是否应当启动澄清?
业界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应当视情况启动澄清,防止误伤。
第二种观点:不应当启动澄清。
三:假设不启动澄清,被否决的投标人质疑或投诉如何处理?
有专家认为:之所以要求在评审阶段启动澄清,系因为你如果不启动澄清,则在评审结果出来后,被否决的投标人有可能会因自己被误伤而提出质疑或投诉,与其在质疑或投诉阶段将结果改过来,不如在评审阶段就开始正本清源。
对此,笔者表示难以认同。我们来看一下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四:视为串标如何开展行政处罚?
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视为串标不等于一定串标,因此,当行政监督部门立案调查时,只有当查证串标属实时方能依照条例第六十七处罚。即此种情况下可以防止误伤,给投标人陈述声辩的机会。
第二种观点:视为串标属于法律拟制,因此,只要符合视为串标的法定情形,无论真实情况是否串标,均应当按串通投标处罚。
上述两种观点之争其本质上还是属于对“视为”的法律属性之争,持第一种观点的人本质上是把“视为”理解为法律推定,而推定就分为可以推翻的推定和不可以推翻的推定两种,持第二种观点的人本质是把“视为”理解为法律拟制。
如果想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致电咨询西北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我公司从事工程造价、招标代理、工程审计、工程监理等业务。咨询电话:029-8931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