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供应商超范围投标
通常情况下不能简单地直接认定该供应商投标无效,因为政府采购项目主要看重的是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如果供应商履约能力能够完成采购项目,是可以超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其中并没有明确供应商不能超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刘亚利分析说,在现实中企业超经营范围经营业务的现象比较普遍,特别是一些大企业,业务繁多,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必把每项业务都列进去,政府采购项目更看重供应商的履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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