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可以转竞争性谈判吗?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那么,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可以转竞争性谈判吗?接下来,招标代理小编就来为大家说明一下。
一、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是什么?
74号令第27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
二、选择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有哪些要求?
1、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符合以上竞争性谈判条件之一的,经过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和财政部门批准才可以选择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没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可以选择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应选择其他非招标采购方式,或公开招标。
三、公开招标转为竞争性谈判的情形有哪些?
1、公开招标投标人只有两家的两类情形
1)投标截止前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只有两家、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满足三家但投标的只有两家、投标人满足三家但由于投标产品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而认定为一家供应商造成投标人只有两家等情形。
2)评标中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只有两家的。
2、公开招标投标人只有两家的处理方法。
1)废标后重新招标;
2)公开招标转其他采购方式。
四、公开招标如何转竞争性谈判?
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废标后转为竞争性谈判。
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财政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申情改变采购方式:
①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②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③拟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理由;
④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⑥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五、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需要重新发布公告吗?
不需要。由于已经明确了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范围,就没必要再次发布公告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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