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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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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1-07-08 09:25:48【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况有哪些?

常见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今天西北国际招标代理小编要给大家介绍的是竞争性谈判这种采购方式,一起来了解下什么是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况有哪些

一、什么是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商或代理人与多家(不少于3)供应商进行谈判,最终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接下来不妨跟小编一起看看竞争性谈判和招标的区别是什么吧!

二、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况

《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另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解释为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情况。“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还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表示,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以上就是关于“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况有哪些?”的相关介绍竞争性谈判由于其特殊性和灵活性,在集中采购机构的日常工作中经常用到。希望大家看完后能够有所收获。公司主要从事工程造价、招标代理、政府采购、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同时公司正在火热招商加盟中,欢迎加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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