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形,会被“视为”串标?
一:IP地址一致属于视为串标的那种情形?
条例释义将之归结于第四十条第二项情形:(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本项规定所称的投标事宜包括领取或者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踏勘现场、出席投标预备会、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出席开标会等。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2条和第36条规定,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投标文件的内容等属于应当保密的信息,以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和公平。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违背了上述规定,可能导致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二:视为串标是否应当启动澄清?
业界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应当视情况启动澄清,防止误伤。
第二种观点:不应当启动澄清。
三:假设不启动澄清,被否决的投标人质疑或投诉如何处理?
有专家认为:之所以要求在评审阶段启动澄清,系因为你如果不启动澄清,则在评审结果出来后,被否决的投标人有可能会因自己被误伤而提出质疑或投诉,与其在质疑或投诉阶段将结果改过来,不如在评审阶段就开始正本清源。
对此,笔者表示难以认同。我们来看一下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四:视为串标如何开展行政处罚?
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视为串标不等于一定串标,因此,当行政监督部门立案调查时,只有当查证串标属实时方能依照条例第六十七处罚。即此种情况下可以防止误伤,给投标人陈述声辩的机会。
第二种观点:视为串标属于法律拟制,因此,只要符合视为串标的法定情形,无论真实情况是否串标,均应当按串通投标处罚。
上述两种观点之争其本质上还是属于对“视为”的法律属性之争,持第一种观点的人本质上是把“视为”理解为法律推定,而推定就分为可以推翻的推定和不可以推翻的推定两种,持第二种观点的人本质是把“视为”理解为法律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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